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处置,离婚后买房前夫也给钱有他的份吗。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当爱情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在所难免,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是双方最受关注的地方。而与此同时,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种情形的房产在分割过程中变得更为复杂。
加之目前房价不断高涨,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即使在婚前买房,也很少有人能够做到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还是会普遍存在。那么,万一感情不合而离婚,这种房产该怎样分割?
婚前房产分割存争议
“虽然是婚前买的房,但在离婚之后增值部分应该怎么处理呢?”
王女士她的一位好友婚姻面临解体,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都没有异议,但却在房产上却“卡了壳”。原来这套房产是她好友在5年前买的,其时尚未成婚。好友婚后男方并未买房,因此就住在女方家。5年过去了,房价飞涨,原来70万元买进的房产,已经涨到了200万元左右,在此期间,两人共同还清了剩余的40万元按揭贷款。男方也承认房产确实应该归女方所有,但同时认为自己为归还房贷做出过贡献,因此除了要求归还共同还贷的按揭款部分之外,还要求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其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并非只有王女士的朋友碰到这种情形。据了解,婚前买房并不少见,但由于房产是个人资产中的大宗投资,因此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做到一次性付款,而需要借助银行的力量,而且贷款期限较长,超过十年者比比皆是。于是在婚前买的房,往往在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虽然新《婚姻法》将婚前个人所购房产划入“婚前财产”,但实际上,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类财产,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前文中提到的配偶一方到底是否可以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收益,目前存在分歧,主张不能分享的和适当补偿的意见都存在。
房产分割以“登记”为准
婚前买的房,离婚后到底怎么分呢?
专家表示,应视双方出资情况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况来具体进行分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二种则是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三种是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考虑到本刊之前曾讨论过恋人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如何处理的话题,而第一种与此有类似的地方,所以在此不再展开解析。
对于后两种情形而言,第三种情况居多,一般是一方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这里面同时会涉及到“婚前财产”范畴,故使得财产的分割变得较为复杂起来。当然,第二种情况也存在。
那么,对于一方出资购房的情形,离婚时如何分割呢?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
情形一:双方登记“对半分”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专家表示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朱先生与徐小姐与2006年夏天登记结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万元购买了一套两房,为了向徐小姐表达自己的爱意,他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两年后,终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产的要求,而此时这套房产市值达180万元,遭到朱先生拒绝。但无奈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虽然朱先生极力证明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但于事无补。
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如是说。他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案例2:2004年春,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三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价7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40万元,是年冬天与刘小姐结为夫妻。5年来两人共同偿还了剩余的按揭贷款,但他们的婚姻没能持续下去。至于房产如何处理,两人没有找到统一的答案。
律师解答:马永健表示,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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