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法律咨询:怎么认定强奸罪中的行为,轮奸如何处罚。这个社会很复杂,一直有新闻一些花季少女遭性侵遇害,那么性侵是如何处罚的,轮奸致人死亡又是怎么处罚的。
性侵往往在法律范围上被定义为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中“轮奸”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共同犯强奸罪,二是有轮流奸淫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强奸罪中五种加重情形中,“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均存在不同的认识。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适用的法定刑均比基本犯更重;其区别在于适用更重的法定刑的理由不同,前者系具有法定的“严重情节”,后者系具有法定的“严重结果”。而“轮奸”主要从以下分析:
第一,从字面解释来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轮”的释义:“依照次序一个接着一个(做事)”,轮奸应侧重于轮流奸淫的情形,即二人以上轮流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行为。这就是说,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如果二人以上仅有共同的强制行为,还没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那么其行为还不能认定为是轮奸。这是从法律条文语义解释得到的结论。
第二、从我国刑法制定的历程来看,“轮奸”概念在1979年《刑法》中就存在。关于强奸罪,1979年《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针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1979年《刑法》第139条的规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解答》第5条规定:轮奸是强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应从重处罚。轮奸妇女,按照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照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据此,轮奸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共同犯强奸罪,二是有轮流奸淫行为。现行刑法在强奸罪的规定,概括为二人以上轮奸的。可见,立法实际上是严格限制了轮奸的成立范围,对于那种仅有共同强制行为,还未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行为人不能认为是轮奸。由于现行刑法将“二人以上轮奸”作为强奸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此时,如果不将轮奸限定在要求两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公正,可能会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从我国立法的本意来看,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犯。从我国立法的本意来看,由于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与一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
第四,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要适用于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二名少年被告人由于青春冲动、好奇欲对少女实施强奸,一个由于自身原因未得逞,一个得逞但未实施轮奸行为。如果以强奸具有轮奸情节判处刑罚,罪、责、刑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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