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先生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先生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但张先生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先生向张先生借款10000元。在张先生要求王先生书写借条时,王先生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先生,张先生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先生。后张先生向王先生索款时,王先生不认账。张先生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先生所写。最终张败诉!
提醒: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在你在场时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否则后患无穷!
3、利用歧义
案例1:李先生借周先生100000元,向周先生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先生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先生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先生出具借条一份:“李先生借周先生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先生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先生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提醒: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先生向孙先生借款7000元,为孙先生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先生在答辩时称,为孙先生所打收条是孙先生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先生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签名用绰号或签名模糊
借条各项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签名最为重要。一般来讲借条上需要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姓名后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是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为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有这种签名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
提醒:用自己的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
6、借款不写利息
案例:李先生与孙先生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先生写到:今借到孙先生现金10000元。孙先生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先生以李先生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先生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