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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买房后被疯狂电话骚扰,教你如何保护自己

时间:2019-04-11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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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法律咨询:买房后被疯狂电话骚扰,教你如何保护自己

春暖花开,适逢家装节来临之际,威海某小区大批业主反映他们频繁接到家装公司骚扰电话,笔者也遇到类似情况,且家装公司不仅知道电话,连姓名和楼盘信息都了如指掌。个人信息被泄露,除了电话骚扰,更多的是担忧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按理说,这些个人信息,如非经权利人允许,应当是被严格保密的,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泄露,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维权?互联网时代,如何有效的预防个人信息被泄露?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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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说一下泄露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互联网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频繁遭遇各类贷款、保险、买房等骚扰电话,几乎是每个人都会遇到的困扰。那么,是不是我们司空见惯的甚至亲身经历的事就是合理合法的呢?我们先来看两个与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的案例(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案例


[案情简介]

刘先生起诉称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口以公示的方式将起诉刘先生补缴物业费的传票予以张贴,还将刘先生的家庭住址予以公布,同时恶意诽谤,捏造刘先生带头不缴纳物业费。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张贴公示的形式及内容存在恶意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停止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本案中,刘先生住址以及其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身份,均系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系其隐私。未经刘先生准许,物业公司私自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刘先生个人信息,应认定其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及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泄露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婚姻状况、家庭住址、个人电话号码等信息为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生活安宁息息相关,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公民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物业公司张贴公告及进行公示时,应严格把握公开信息的范围和程度。否则就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而且也会对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2

[案情简介]

刘先生起诉称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口以公示的方式将起诉刘先生补缴物业费的传票予以张贴,还将刘先生的家庭住址予以公布,同时恶意诽谤,捏造刘先生带头不缴纳物业费。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张贴公示的形式及内容存在恶意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停止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本案中,刘先生住址以及其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身份,均系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系其隐私。未经刘先生准许,物业公司私自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刘先生个人信息,应认定其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泄露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婚姻状况、家庭住址、个人电话号码等信息为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生活安宁息息相关,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公民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物业公司张贴公告及进行公示时,应严格把握公开信息的范围和程度。否则就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而且也会对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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