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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这些标准更可能获得高赔偿

时间:2018-12-28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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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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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伟和李某芳夫妻二人来自河南省尉氏县小陈乡,结婚多年来家庭和睦,育有两名男孩,本应是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却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了变化。

案 例

2017年12月7日,杨某伟开车带着李某芳回老家,在经过郑州市航空港区苑陵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事故,造成杨某夫妻二人受伤,后两人被送往港区医院救治,但是李某芳却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中杨某伟负次要责任,对方车辆司机负主要责任,这个时候杨某伟委托光法律师,为其全权处理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事宜。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讨论及分析案件,认为关键在于民事赔偿标准问题,了解到李某芳于事故之前曾在深圳某鞋厂打工,我们搜集其近两年的工作及生活方面的证据,按照广东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共计86万,法院开庭审理时,我方据理力争,最后法院几乎全部支持我方的诉请。后保险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因对方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双方反复协商刑事谅解的问题之后,终于达成一致,由肇事司机一次性支付受害者家属15万元。



律 师 小 结

死亡或者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尽相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统计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来确定的,而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所以每个地区统计出来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有高有低,计算出来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受害人选择统计数据高的法院起诉,便能获得更高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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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你有什么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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