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感情纠纷不可避免。但倘若一方无过错,离婚时是否可以酌情给无过错方多分一些共同财产呢?今天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将与你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 情 回 顾
杨女士与陈先生于2016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9月生下一女。2017年陈先生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18年起陈先生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先生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8年4月,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先生离婚,陈先生同意。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
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8年11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
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律 师 点 评
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杨女士主张陈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先生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先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陈先生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17年10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杨女士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先生给付杨女士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女士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先生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