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保护多还是纵容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然而这样一部出于“关爱”的法律却慢慢的开始成为小部分未成年人员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一名12岁小学生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心生怨念,用菜刀连砍20余刀将亲生母亲杀死。
作案后,吴某并没有表现出丝毫害怕,甚至带着令人惊恐的淡定对登门而来的外公说“我妈去外面了,没在家。”
你以为这样的态度已经够让人惊骇了吗?并不。
案件查明后,吴某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依旧表现的若无其事,甚至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据最新消息报道,因吴某只有12岁,尚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现已被释放。释放后,吴某的父亲希望孩子能继续回学校受教育,而这遭到了众多家长和学生的强烈反对。
家长和学生们这样的反应我完全可以理解,回想一下吴某杀完人之后种种表现,忏悔没有,恐惧没有, 自责没有,似乎一切都是家常便饭,理所应当,这样一个炸弹埋在身边,瑟瑟发抖。
而让吴某重返校园接受教育的提议,网友一致反对:
除此之外,对于释放吴某这一决定,有不少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已等同于未成年人犯罪许可证?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并不是。
首先,我们应该肯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家庭、社会、司法等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多项权利。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对未成年人的纵容。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是因为不谙世事,受一些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
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表示,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不应该采取严厉的手段。
当然,这也是考虑到人性本善,未成年人之所以作奸犯科,往往是因为涉世未深,不明事理,只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善加引导,就能改过自新,走上正道。而且,“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虽然,我们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有些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对这些未成年人而言,言传身教、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都显得苍白无力。这时,立法严惩就是最佳弥补的方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法律不宜片面强调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要知道,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警醒挽救那些容易滑向犯罪深渊的问题少年。
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只是一味提倡保护,而不重视严惩,将带来不可估量的错误。
作为法治国家,美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上遵循严格的法律。前几年,美国司法机关追究的在美中国留学生绑架、虐待两名中国女生案,最终判处了施暴者无期徒刑,这或许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我们建议,如果可以,中国也可以学习借鉴美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视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程度和其年龄阶段予以区别处罚,对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强的恶性犯罪,给予严惩。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