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以个人名义的举债,是全部由夫妻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共同承担?除此之外,是否还有第三种偿还方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出台的夫妻债务审理新规,区分钱款去向,改判妻子对部分借款和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剩余部分系丈夫个人债务,由丈夫独自偿还。
丈夫婚内借债
一审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顾先生和陆女士是夫妻。2017年2月,顾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张先生借款40万元,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顾先生交付了借款,顾先生向张先生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并承诺1个月还清。顾先生收到借款40万元的当日,向妻子陆女士转账2.5万元。
2017年6月,因多次催讨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顾先生、陆女士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顾先生与陆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顾先生在取得借款当日即将部分款项转账交付陆女士,故陆女士关于顾先生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顾先生与陆女士共同偿还债务。陆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适用夫妻债务新规
区分钱款去向确定还债人
陆女士上诉称,自己对顾先生借债一事并不知情,且顾先生向张先生借款40万元,还款期1个月,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顾先生转给她的2.5万元也是用于偿还外债,一审仅凭这一钱款往来就要她和丈夫共同还债明显不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案中,借期1个月金额40万元的借款虽然发生在顾先生、陆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显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张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顾先生在借款当日即向陆女士转账2.5万元,陆女士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笔款项应当视为陆女士以自己的行为追认该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这部分借款事后用于偿债也不影响其共同债务的性质。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顾先生、陆女士对2.5万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剩余37.5万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由顾先生一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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