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系货车司机,其受雇于李某。2016年11月,王某驾驶货车在送货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车辆进出道路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此次事故导致左下肢截肢,因此产生医疗费用60余万元。王某在治疗终结后依法起诉了对方车辆的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虽然挽回了部分损失,但因其自身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仍然有大部分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经多方法律咨询,王某得到的答案均是雇员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能就剩余损失要求雇主赔偿。但王某来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后,我所律师却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我所接受委托后,依法对其雇主李某及雇主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就剩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各方同意雇主李某在剩余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很多人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雇员可以选择向雇主或侵权人主张权利,但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之后,雇员对于另一方的请求权消灭。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我认为上述理解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雇员当然有权就交通事故案件中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向雇主索赔。
本人认为,因雇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即:雇主与雇员的内部关系,及与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对外关系。前者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后者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理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清事故双方的过错与责任,在这个层面上,主要考量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如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如超速等,机动车制动装置是否存在问题,等等。在这一层面分清事故双方的责任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再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决双方的责任分担问题。因此,雇员在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的过错,是既包含雇员自身的过错,又包含雇主的过错的。
雇主的过错主要考虑雇主是否提供了不合格的劳动工具,如机动车的制动装置不合格;是否对雇员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比如要求超速行驶;是否对雇员提出了不合理要求,比如货物超载;是否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等等。若雇主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也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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