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清收
2018.01(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吴某在郑州某门业有限公司上班,任职文员兼仓库管理,负责材料出入库工作。2015年9月1日、10月5日、10月7日、10月14日、10月16日11月16日、12月5日,刘某向“乐凯门业”送世纪时尚漆系列产品,价值共计29780元,吴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018年1月15日,刘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清偿货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接收了刘某的货物即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否则构成违约。据此,判决吴某向刘某支付货款2978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通过光法律师提起上诉,二审中光法律师积极收集吴某在刘某供货期间任职于门业公司及在该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证据,以事实提出吴某在送货单上签字是在履行职责。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
本案中吴某虽然在送货单上以自己的名义签字确认,但是在刘某供货期间,吴某在公司担任仓管员,负责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工作。因此,吴某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收取货物,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及职责所在,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所任职的公司承担。
注意:
在工作中,当代表单位做出某种行为时,应注意取得单位授权或者保留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基于自己在单位的职责所做出的,否则,有让自己陷入诉讼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本期
文:李明月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婚姻/合同/执行
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