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回 顾
王某和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李某100万元,逾期利息为24%,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后因王某在借款到期日并未归还借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双方在法庭上就律师费是否该有王某承担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本案来说,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是争议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在裁判上也有不同
有的法院认为,其他费用应包含律师费,逾期24%的利息已经完全可以弥补出借人的损失;有的法院认为,律师费作为出借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做出的合理支出,应当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中,应当予以支持。
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该规定的“其他费用”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即使逾期利息、违约金达到法定上限,出借人也依然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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