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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司机肇事逃逸,责任方如何赔偿

时间:2018-06-08发布人: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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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朱女士及其丈夫刘某都是河南省西华县竹园村人,两人来郑州管城区经商多年,平时为人诚恳友善,生意也越做越好,可是在2017年7月31日晚8点多,朱女士在忙碌了一天后,骑着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了,后驾驶人驾车逃逸,交警出警后做出了事故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事故导致了朱女士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闭合性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住院86天,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
在朱女士住院期间,刘某往返于交警队多次,办案交警给出答复是司机身份仍在调查,刘某在四处求助无望的时候,找到了光法律师,在和其初步沟通以后,刘某建立起对我们专业的信任,决定委托我们全权办理理赔事宜。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整理了办案思路,先到交警队了解情况,经过与办案交警谈话得知,车辆登记车主是张某,实际车主是张某某,事故发生时张某某也在车上,因为车上人员都是酒后,不记得司机是谁,我们决定以张某、张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在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之后,实际车主张某某第一时间开始主动联系了刘某,表示了希望和解的意思。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在交警队签订调解书及谅解书,约定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车主方给予朱女士20万元。
最后,通过开庭审理,我们提交了朱女士在城镇经商的一系列证据,对保险公司免赔主张进行反驳,最后法院充分接纳朱女士的证据材料,判决其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4.8万元。
商业保险的免责情况包括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免责,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语
本案中关键问题还包括按照城镇标准准备各种材料,及书写诉状上的技巧,作为律师,我们要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法律上做足功夫,在态度上寸步不让,这样我们争取下来的结果都是对伤者最有利的。

律师推荐:李超律师


擅长领域:民事、交通

代理案例类型: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仲裁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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