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2月20日10时许,张华驾驶豫A28V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袁叶线席庄沙场上路过程中,与沿袁叶线自北向南李强驾驶的豫R65QQ号歌诗图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李强驾驶的车辆又与沿袁叶线自南向北王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敏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第FC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强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敏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王敏随后被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但因为交通事故中的撞击,怀孕四个月的王敏终止妊娠,不得不行清宫术,王敏也因此深受打击。
办案经过:
了解情况后,光法律师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王敏被撞伤的部位以及医院病历描述,结合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也同意了律师的意见
在开庭过程中,光法律师据理力争,通过举证、辩论,并提出了以下理由:
一、王敏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胎儿流产,并给王敏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效果良好,开庭后的一个多月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被告赔偿了原告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虽然,钱的数额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数额,但也使光法律所的当事人虽然不够评残,但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律师释法:
虽然司法实践对人身损害的判决中,评不上伤残不给判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存在损害遗体、遗骨的,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孕妇导致流产的等一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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