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韦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郑某当场受伤。事发后,韦某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马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某当场死亡。
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某对第一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为韦某单方责任事故。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韦某不属于工亡,郑某受伤为工伤。韦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韦某所在公司认为,韦某、郑某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受伤认定为工伤,韦某也应认定为工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对于韦某,虽然他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韦某车祸为单方责任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亡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亡。
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郑某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但韦某死亡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亡。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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