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贝某驾驶汽车行驶到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执勤交警当场将涉案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某的驾驶员身份后,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某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某罚款100元,记3分。经过行政复议,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贝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停在了人行横道上,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路口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其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不应被处罚,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贝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审理法官指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审理法官指出,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内在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来源 |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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