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责任诉讼中需要如何举证?消费者在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中是绕不开举证的问题的,所以,消费者该如何举证确实值得大家了解。
一、食品安全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难是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选择违约之诉时,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购买的涉案商品受到损害,还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消费者的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若食品销售者能证明涉案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抗辩。销售者在证明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则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食品进行质量鉴定不失为一种合法有效的选择。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规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可以搭公益诉讼的“便车”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一条款被称为“搭便车”条款,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个人进行私益诉讼的举证成本,被视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结合,为私益诉讼提供便利。
如果某个食品案件有已经生效了的公益诉讼裁判文书,那么消费者可依据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赔偿,免去了要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等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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