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知名律师:网红糕点食物中毒,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曾几何时,“网红”一次在我们身边回荡,各种标榜“网红”的景点、城市、小吃等等。虽然能够带来一时的红利,但往往热度一过就沉寂了。这就是所谓的大浪淘沙,就网红食品而言,如果不深耕产品质量,无异于自断前途。
10月30日晚,江西卡拉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多食品”)针对旗下“网红食品卡拉多致多人食物中毒”一事进行回应,从其微信公号发布的致消费者的公开信中可见,经过监管部门和专家的深入调查,查出事件发生原因系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故障而造成“爆浆松松”相关产品“沙门氏菌”超标,导致食品污染。
目前卡拉多食品已封存生产“爆浆松松”相关产品的机器设备,对冷加工产品过程进行全面安全排查,暂停南昌区域门店内供应冷加工产品。食物中毒,公司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公司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物中毒,可以以按照过错及损失来要求商家来负责赔偿的,就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商家主张相应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此外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主要相应的赔偿。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公司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入刑的要求如下:
食物中毒入罪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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