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你带来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容易判离,有哪些原因?生活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没有胜诉与败诉的区分,只有离或不离两种结果,有着很大的人身依附性和随意性,也许当事人是一时之气,也许当事人是一念之争,话说开了可能就会和好如初。人民法院正是基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家庭稳定的原则,对大多数矛盾冲突不剧烈、没有人身危险尚存在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通常会给双方和好的时间和机会,从而不判决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时隔三年,才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与第一次起诉离婚时间间隔较长,并未认定感情完全破裂。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前,要把握好时间,并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如果法院不判,可再次起诉。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大多是下面这几个:
一、原告的离婚态度很坚决。
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反映出原告已经没有挽留婚姻的意愿,说明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否则不会再次起诉。这一点是大多法院判决中所陈述的理由。
二、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
第一次起诉离婚,诉讼周期一般三至六个月;判决不准许离婚,等待六个月不准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同样的诉讼周期,判决不离,再同样等待六个月不准起诉。等到开始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时间已经接近二年的诉讼周期。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正常情况下,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的,原告要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在这六个月中,离婚的夫妻有足够的时间去改善夫妻关系,也有足够的时间冷静下来,避免冲动起诉离婚。再次起诉离婚,只能表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经过慎重考虑的。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具有法定的离婚理由。
比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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