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被发现,抗拒抓捕以抢劫论处。
2017年8月17日中午,李某使用撬锁工具在某小区楼前盗窃停放的电动车时,被车主周某及家人发现。为抗拒抓捕,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警用喷射器喷射被害人周某及其父亲,造成周某面部红肿、眼睛红肿流泪,周某的父亲左边面部红肿。后李某被周某家人及围观群众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且未造成人身严重损害后果,犯罪未能得逞,系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李某使用撬锁工具秘密窃取电动车,在被车主周某及家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喷射器喷射被害人周某及其父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且不属于“入户抢劫”等加重情形,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以及李某系抢劫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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