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子后闹分手要求返还彩礼能否获支持。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13年底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因王女士怀孕,双方遂于2015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前,张先生家给付王女士家结婚彩礼6万元。婚礼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并很快生育一子。但随着孩子的出生,王女士与张先生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持续加深,直至2018年7月双方分手。张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给付的6万元彩礼,王女士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认识后,通过交往了解,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子,因此原告方已实现给付彩礼与被告组建家庭并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结束双方同居关系的同时,要求被告返回彩礼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五十条明确,“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已同居生活了4年半时间,不仅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还生育一子,双方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差别。对此,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针对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张先生与王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却同居生活了4年半时间,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张先生提出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一定必须予以支持。同时,依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的规定,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张先生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最终作出了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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