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到期村委会能否直接收回土地。
案情
1989年7月,甲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果树承包合同,约定:甲村委会将荒山果园承包给张某某,承包年限30年,自1989年7月至2019年6月,承包费共计12000元,每5年交纳2000元,张某某可以自行安排果园空闲地、荒地、沟边栽树,树权归张某某所有,合同期满由其自行处理。张某某承包经营荒山果园期间,更新了部分果树,营造了大量经济林木,现未成材,不具备砍伐的条件。现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已到期,甲村委会要求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分歧
关于本案中的甲村委会是否可以直接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即为终止,双方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已到期,则甲村委会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在果园空闲地、荒地、栽种了大量林木,现未成材,不具备砍伐的条件,现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如果终止合同将会对原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直接影响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保护承包造林的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投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果园应由张某某继续承包经营,更能体现国家的农业农村政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本案中,甲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从合同约定的期限看,明确载明自1989年7月至2019年6月止,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应当自行终止。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且双方当事人在《果树承包合同》中约定“张某某可以自行安排果园空闲地、荒地、沟边栽树,树权归张某某所有,合同期满由张某某自行处理”。现对于张某某在三十年中对于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栽种的各种林木,甲村委会并未提出解决办法或补偿方案,同时因张某某在果园空闲地、荒地、沟边栽种的大量林木现未成材,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砍伐条件,无法自行处理。故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如果终止合同将会对张某某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亦影响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保护承包造林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投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甲村委会不能直接终止合同、收回村集体土地。
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及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亦符合公平原则,甲村委员会不能直接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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