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河南人”女孩求职被拒!法院:赔偿万元并登报道歉.求职被拒,多数年轻人都曾经历过。但仅仅因为籍贯就被拒,河南姑娘小闫发起了一场维护平等就业权的诉讼。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浙江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该院首例在线审理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浙江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日,河南姑娘小闫因求职需要向浙江一家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该公司查看简历后,向小闫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
小闫学的是法律,她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地域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权。
随后,小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向她口头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登报道歉,并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该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侵害小闫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她面试机会,是因为其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没有工作经验;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小闫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就是歧视。
法院认定
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浙江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二、若侵权行为成立,被告浙江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小闫向被告浙江某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该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某某的案涉招聘过程中,该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了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某某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浙江某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某某进行了差别对待。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自主用工权并非毫无节制,须在法律的规制下行使,不得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浙江某公司以地域事由要素对闫某某的求职请求进行区别对待,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法定禁止事由。
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涉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属于一般人格权。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会使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分配,难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基本生活来源,更会阻碍劳动者的人格发展,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排斥、归于异类,会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地伤害,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
主审法官
庭审结束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虽因闫某某作为河南人遭受就业地域歧视而引发,但本案争议的本质系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不合理区别对待。一方面,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自主用人权应当受到尊重,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法院判决意义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怎么看,是否会上诉?
26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原告方小闫的代理律师、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旭山律师。他表示,法院判决的1万元赔偿,其中9000元是精神抚慰金,1000元是合理维权费,也就是小闫在准备证据阶段,找公证处做的证据保全公证费。虽然判决的赔偿金额与要求的金额相比略低,但他们对这个结果基本满意,并未当庭提出上诉,小闫会再考虑是否上诉。
法院此次宣判有何现实意义?王旭山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比较恰当,金额多少反而在其次,重要的是,此次判决能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意义。今天是小闫因为地域在求职中受到不公平待遇,那么明天就有可能是其他人因为性别、血型、星座等与职业能力无关的因素求职被拒,如果不加遏制,任其发展,那么平等就业权可能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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