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产律师:父母给儿子垫的首付,算借贷还是算赠与?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考察双方的真实意图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无需偿还;如果是借贷,还是要偿还的哦……
小刘夫妇于2015年3月27日结婚,婚后两年内,夫妻俩没有购置房屋,长期租房居住。2017年,夫妻俩打算要个孩子,感觉租房并非长久之计,于是计划购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经房屋中介推介,他们最终选中一套。选定房屋后,中介公司随即要求小刘夫妇支付中介费及定金共计64100元。小刘夫妇一时半会凑不出来,无奈之下,小刘只得向其父母求助。小刘父亲老刘闻讯后,与妻子商量了一番,最终,老刘夫妇决定帮助儿子和儿媳渡过难关,不仅借钱帮他们支付中介费和定金,还借钱给他们支付25万元首付款。
一年之后,老刘夫妇需要用钱,要求小刘夫妇先行偿还部分借款,小刘夫妇却声称老刘夫妇所付房款属于赠与,拒绝偿还。双方协商未果,老刘夫妇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系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判决支持了老刘夫妇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支付首付,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
老刘夫妇向小刘夫妇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老刘夫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夫妇琨偿还借款,可视为对小刘夫妇的合理催告,由于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故应以借款本金314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利息。
法官寄语
子女婚后买房,由父母出资支付首付,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应负担偿还义务,对于父母的帮助,不应觉得理所当然,而是要心怀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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