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案一干“保护伞”“水落石出”:他的“保护伞”是如何形成的?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以及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有人称,涉案人所犯罪行几乎涵盖了目前刑法上公职人员犯罪的所有情形。
1、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小果继父)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3、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田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7、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8、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杨劲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9、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0、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1、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12、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13、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4、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挥中心原民警周忠平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6、云南省第二监狱医院原民警沈鲲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7、云南省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8、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彬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9、昆明玉相随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冯云以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部分被告人还分别被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赃款赃物。
此外,还有几个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保护伞”。12月14日,中纪委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对涉孙小果案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云南省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明,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冯家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正厅级)违纪处理决定。
其中,中纪委通报对当时审理孙小果申诉改判案件前后两名法院院长、一名法院副院长的所起的作用作了认定:
赵仕杰利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01.02-2008.01任云南高院院长)的职权,在孙小果案申诉再审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授意和要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2007年9月,郑蜀饶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在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孙小果案再审改判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提议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审委会通过其提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二十年前被判死刑的罪犯,一番眼花缭乱的改名投资运作后,不仅出狱了,还成了掌握巨额财产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大李总”。随着以上一干“保护伞”的清查,背后的关系网和运作手段,大白天下。被告席上,时隔多年以后,昔日裁决他人的一干司法高官,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在力赞扫黑除恶、反诉肃贪的同时,审判、审查结果的公布,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还是摆在了面前:在司法案件中发号命令的领导与与具体办案的司法人员,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各自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在权力、钱财与法律的抉择面前,孙小果从死刑到死缓,从死缓到有期徒刑20年,再到不断减刑提前出狱,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缺少了以上行贿受贿、指挥承办中的任何一环,孙小果都不可能“逃出生天”并那么快出狱。
(以下转自“央视热评”) “保护伞”形成,最关键的无非两点:
第一点:金钱开道。
孙小果的母亲孙鹤予和继父李桥忠,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无论是孙小果案再审还是多次减刑,二人都是以钱开道,通过行贿多名公职人员获取非法利益。对他们来说,如果把人拉下水是唯一目标,手段上也就会无所不用其极。
法院认定二人触犯的罪名很多,但就孙小果案件而言,二人行贿是案件走偏的起点。
二点:金钱开道成功后的沆瀣一气。
在孙鹤予和李桥忠通过行贿谋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不受诱惑坚持原则、坚守法律的人,一定大有人在,我们今天看到的,都是没经受住的诱惑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一些人收受钱财后积极出谋划策。
也有些人并未直接收钱,但在领导的授意或朋友、同事的招呼下,也选择了违背职责和法律。一个人,当他考虑问题的落脚点不再是原则和法律,而是怎么做才对孙小果有利的时候,他就已经成为孙小果的“保护伞”;“保护伞”越来越多,孙鹤予和李桥忠的目标一步步实现。
可见,“保护伞”形成,核心是四个字:利益勾连。其中,既包括孙小果父母与“保护伞”之间通过金钱建立起来的勾连,也包括各“保护伞”之间通过领导、同事、朋友等感情因素建立的勾连。
一干“保护伞”恶有恶报的结果令人欣慰,但案件经历不应有的波折,代价也是巨大的。探究“保护伞”形成过程,对于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价值。避免类似案件再发生,路只有一条:切断所有利益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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