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地高坠事故致人死亡,谁之责?公司高坠事故主要是由于高空工作操作不当导致工人从高空坠落导致伤亡的事故,发生事故后就会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一个问责,后续也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北京工地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谁该承担责任的相关内容。
北京工地高坠事故致人死亡谁之责
12月9日17时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二街与经海路交叉口西北角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
工人在高空进行作业的时候是有很大的风险的,若是由于工地施工部门的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工人从高空坠亡的,工地的施工负责人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若是由于工人自己没有遵守工地施工安全规定进行操作的,导致事故的发生,工人也需要承担部门的责任。但工人是在作业中伤亡,是属于工伤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施工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防范高空坠落
1、管理措施
1)加强科学管理,明确岗位责任,熟悉作业方法,掌握技术知识,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加强日常检查。
2)采取周密防护措施。除在危险部位设置护栏,立网、满铺架板、盖好洞口外,还应在操作人员下方设平网和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2、技术措施
1)用好安全“三宝”。
一是安全帽。进入作业场 所,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人员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保护作用。
二是安全带。凡在2m以上悬空作用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
三是安全网。凡无外架防护作业点,必须在离地4m高处搭设固定的安全平网,高层施工还应隔四层再安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网,并同时设一层随墙体逐层上升的安全平网。
2)做好“四口"防护。“四口”指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称通道口)。
3)做好“五临边”的防护。“五临边”必须设置1.2m高的双层围栏(每层60cm)或搭设安全立网。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高空作业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施工单位也应该承担好相应的责任。若对工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的,是需要由负责人进行赔偿的。
本文来自遇事找法网,如有问题,请联系小编删除。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15038292345(微信电话同步)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