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要求补偿过分了吗?婚姻中,有部分女性选择以照顾家庭作为生活的重心,远离了职场,做起了全职太太。全职太太在表面看来是轻松愉悦,但是背后付出的辛苦的劳动也只有自己能懂。当全职太太遇到离婚时,没有收入,没有生活经验的她,该怎么争取权益呢?
真实案例
小晨是一名全职太太,2012年和她老公小苏结婚。小苏是属于年少有为的青年,年纪不大就在海外市场有所作为。
婚前,小苏十分慎重地与小晨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写着:“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由于女方为全职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为维持女方添置个人用品、衣物及化妆品等日常生活开支,男方每月另行给付女方三千元人民币……”。
小晨想着两人感情要好,就算有这个协议,只要双方能够相处下去,这样的生活也是知足且幸福的。婚后不久,小晨迎来了宝贝儿子的降生。
但日子中柴米油盐事之多,小晨和小苏在生活中的沟通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结婚三年后的2015年,丈夫小苏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将儿子判给自己,也并不需要小晨支付抚养费。
小晨很委屈,儿子从出生开始就一直是她在带,陪着孩子玩耍,看着孩子长大。现在要把孩子带离小晨身边,小晨不同意,小晨表示自己可以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且小苏要每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晨也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更多,且离婚是小苏过错所致,以及离婚后小晨在本市没有住所,且因患有抑郁症,经济存在困难等因素,要求平分财产。而小苏表示,小晨就在家里做做饭照顾照顾孩子,有什么辛苦的,最多给十万。小晨一不做二不休,为了自己和孩子以后的生活,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于是,来到了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决定委托。
普法时刻
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人应当获得另一方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全职太太在表面看来是轻松愉悦,但是背后付出的辛苦的劳动也只有自己能懂,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因为长时间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再次回归社会,回归职场,重新获取生活来源会有一定的困难。
在法律上对于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和社会价值也是认可的,实际上,一方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必然会出现个人所得财产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与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相应的补偿,《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
经济补偿可以双方协议,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可以双方进行协议,在协议不成诉讼至法院的情况下,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进行提出,法官不会自行裁定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提出。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全职太太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应给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告虽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和理解,以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原告曾二次起诉离婚,此后两人关系也未改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考虑到婚后被告为全职太太,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付出较多义务,依法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酌情确定金额为70万元。
注: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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