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私密信息早已被千万个人知晓。很多人在求职找工作时,大多会选择求职网站,填写一份个人简历,写上自己的电话、地址、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求职意向,提交给网站,再由网站对接给有需求的企业和职位,以此来找到合适的工作。
但是,如果这些十分私密的信息被泄露,甚至是被不法分子拿来进行贩卖,将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今年8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智联招聘员工参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智联招聘是很多求职者在找工作时会选择的一个平台,平台里保存着大量求职者的简历信息。这些简历信息本应是被保密的个人隐私,没想到的是,却被平台的某些员工“监守自盗”了。
被告人卢培俊和王迪,是智联招聘平台的员工。智联招聘平台专门为其他公司提供招聘信息,如果其他公司想要招聘员工,可以注册账号、缴费,之后就可以利用智联招聘的信息资源,查看个人用户的简历信息。而被告人卢培俊和王迪二人,却利用假营业执照开设企业账号,帮助另一名被告人郑峰,获取大量个人信息。
根据卢培俊、王迪,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假营业执照是他们用电脑软件制作出来的,而用假执照开账号则是为了所谓“冲业绩,挣提成”。他们与被告人郑峰一起,伪造了大量虚假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培俊和王迪利用智联招聘员工的身份,监守自盗,帮助被告人郑峰获取了大量简历信息。
那么被告人郑峰,也就是本案的核心人物,为什么要购买这些个人信息?
原来,他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店铺,出售个人简历。根据郑峰的供述,他以每份三到五元的价格购买求职者简历,然后以五到八元的价格进行出售,获取中间差价。
警方侦查后发现,郑峰所非法购买的简历不仅仅来源于智联招聘员工卢培俊和王迪,还有另外一个来源,也就是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人,解彰寅和黄国强。智联招聘平台是搭建在求职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因此,企业方是可以合法获取求职者简历的。而被告人解彰寅和黄国强,通过盗取企业的平台账号密码,登录后非法下载获得个人简历。
这些合法的企业,他们的邮箱内就会存有大量相对应求职者的简历。于是,这些企业的邮箱,就被被告人解彰寅和黄国强盯上了。
每月下载两万份简历 总获利三十万元
被告人黄国强将盗取的账号密码卖给被告人解彰寅,解彰寅加价后卖给被告人郑峰。在这些账号内,有大量求职者的求职简历,郑峰登录账号后,下载简历并出售。根据被告人黄国强的供述,每份简历他以两块到四块五不等的价格卖给解彰寅,他每个月下载两万份简历,流水3万元左右,总获利三十万元。
被告人解彰寅的供述显示,他以每份简历3块到5块5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郑峰,每份简历的利润是1块钱。他总共买过几千个账户,下载过二十万份简历左右。而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郑峰,公安机关从他的电脑中实际提取到180万份个人简历。郑峰供述,他以每份三到五元的价格购入求职者简历,然后以五到八元的价格在淘宝售出,共卖出约几十万份,流水300万元左右,盈利约15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对这五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
被告人黄国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
被告人解彰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
被告人卢培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
被告人王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万。
在对五名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合议庭认为,并不能仅以违法所得数额来进行考量,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人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审判长表示,被告人卢培俊和王迪,二人虽然没有直接将简历贩卖给被告人郑峰从而获利,但是完成了所谓的“业绩”,利益在工资和奖金中体现。同时,他们监守自盗的行为,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平台求职者简历泄露事件屡见不鲜。除了招聘平台员工“监守自盗”的人为因素之外,平台存在安全漏洞,审核机制不完善等,都为信息贩卖提供了机会。除了被非法盗取,若是招聘平台本身将用户数据用作交易或共享,这又是否应被视为侵犯用户隐私?求职者的数据归属权属于自己还是招聘平台?面对中国日益庞大的互联网招聘用户数量,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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