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房屋登记到孩子名下,就可以逃过债务执行了”因资金周转而向他人借钱这一现象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偿还债务,于是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那么,债权人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债务人能否成功避免执行?这些房屋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
真实案例
王某与姚某为夫妻,小王是其儿子,13周岁。某日王某与贺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贺某借款1000万,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至,共计二年;月利率3%,按年支付利息360万元,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及支付第二年的利息即1360万元。2013年5月6日至5月23日在小王未满16周岁时,将18套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借款到期,王某未偿还借款,贺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贺某请求,随后贺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定18套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可执行财产。
普法时刻
顾名思义,未成年子女其实就是指未成年人,是根据人的年龄对人的一-种人为分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年龄是根据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基准日。未成年人在民法中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八周岁)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这-法律规定,很多人都会认为,若是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那么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子女名下,就能认定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财产,从而避免被执行。这- -想法真是正确的吗?
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分析。
第一,一般来说,年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债 务人能举证证明其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具有合法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有独立经济来源)
第二,未成年子女没有合法的经济来源,该房屋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的赠与,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第三,债务人在借款后,未偿还借款前将房屋过户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债务人在借款后偿还前将房屋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是属于家庭财产,不能避免被执行的。
综上所述,对于作为债务人的父母将房屋过户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是会综合的分析该房屋购买的时间、购房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的时间、以及对债权人负债的情况等等因素来进行判定,认定该房屋为家庭共有的财产是具有相应依据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确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会认定登记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人时,也需要根据实际的出资状况来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谁的。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我们不仅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需要去认识法律。法律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这么简单,每一条文的背后都有保护的法益,不能简单的只从表面的文字上去理解。当遇到问题时,及时向律师咨询,寻求帮助才是一个正确处理问题的好方法。
电话:15038292345(微信电话同步)
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层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