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朋友想要调动工作,另一朋友自称有人脉关系肯定办成此事,被“借”去5万元。工作调动未办成,他拿着“收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这5万元。日前,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裁定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3年的一天,南京小伙黄玉峰在酒桌上认识了孙红明。言谈间,孙红明流露出自己的人脉关系很强大,于是黄玉峰想请他帮朋友李宏调动工作。饭后,孙红明几次与黄玉峰聊天,吹嘘肯定能将李宏调个好工作。
同时,孙红明要求黄玉峰给5万元钱打点费,事情包在他身上。黄玉峰有点犹豫,孙红明承诺打张收条,“今收到黄玉峰同志办理李宏调动工作一事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此事办理不成功,伍万元退还。收款人:孙红明,2013.4.24日”。
三个月后,孙红明并没能将李宏调动工作一事办妥,也未将上述5万元费用退还。故黄玉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孙红明返还上述费用5万元,并由孙红明承担本案诉讼费。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黄玉峰提供的收条以及他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黄玉峰请孙红明为李宏调动工作一事打招呼,并提供给孙红明5万元的事实。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外在表现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特征,但实际内容是为李宏调动工作谋求非正常途径,不符合人员调整岗位的相关规定。双方的行为扰乱了人员调整岗位的秩序,有违工作的公平性原则,尤其是本案中黄玉峰给付孙红明金钱的行为,超越了善良风俗的界限,有可能涉嫌违法违纪。因此,这种行为属于不法原因行为,基于此种不法原因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法原因之债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综上,黄玉峰主张孙红明的诉求属于返还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如赌债、嫖资纠纷,常被理解为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实际上因其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已给付的,不予返还;未给付的,无需履行。本案中,二人明知花钱找关系来调动工作是不法的行为,两者对不法原因已有认识,不计后果而给付,法律当然无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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