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郑州市某某小区盗窃手机两部,于2019年5月1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后,经鉴定,盗窃物价值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当日陈某某被刑事拘留。
嫌疑人被拘留后,其家属依法委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辩护人,我所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发经过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情况,并将辩护手续递交至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机关与受害人沟通,由嫌疑人家属足额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成功将嫌疑人取保。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出了自首、如实供述、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多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检察院审查多点意见均被采纳,检察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某盗窃物品涉案价值较大,依法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存在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发挥辩护的价值,本案在刚刚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即委托律师介入,时机适宜,且律师可以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成功的办理了取保,并在检察院阶段依法行使辩护职责,成功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盗窃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摘录:
①、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不起诉的适用之规定,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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