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20日雷某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重庆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转款20000元、10000元。
2018年4月27日,雷某通过其浙商银行账户向重庆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款383000元。
2018年4月28日,王某向雷某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王某向母亲雷某借款413000元,每月还款3000元,无利息,还完为止。
之后,王某仅偿还了12000元,至今尚余401000元未归还。
经多次催要,周某、王某不愿继续支付,雷某无奈诉至法院。
2019年6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9年9月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某偿还借款4010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车辆,在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将购车出资款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不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亦无出资为子女购车的义务。虽然在子女经济实力不足时父母一般会出资为子女购车与社会一般生活经验相符,但不可当然地认为该出资款系父母的赠与,而是应当将父母的出资理解为以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为目的的资金出借行为,不可将父母的资助行为视为理所当然。
同时,被告王某向原告雷某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结合原告举示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原告出资为二被告购车,根据社会公众一般生活经验,购车一般系用于日常家庭生活,被告周某未提供证据该车专用于家庭生活之外事务,而且二被告协议离婚时,本案所涉车辆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二被告所购车辆应当认为系用于二被告原家庭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原告雷某催收,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雷某借款401000元,明显违约,故原告雷某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401000元,本院应予支持。
本案可谓是由家庭矛盾而牵扯出来的诉讼案件,涉及到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等法律问题,这正是印证了“法律是最后的一道防线”,同时也说明了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伴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相信与此类似的案件会逐渐的增多,对于实际生活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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