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手里有钱的人越来越多,不愿意返乡置产想着在工作城市落户买房的人也不断增多导致很多城市出了限购令,比如郑州
在郑州买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郑州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
2、在郑州连续缴纳个税24个月;
3、在郑州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生;
4、在郑州工作的副高级(高级技师)职称或者以上职称的对象;
5、具有郑州市户籍。
注:社保必须是购房前3年内连续24个月缴纳,补缴的社保不认可。
这样一来很多在郑有购房需求和购房意愿的人没有了购房资格。因此,社会上出现了比较多的“借名买房”的情况。今天介绍几点“借名买房”的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
一、协议怎么签?借名买房协议包括借名买房的原因、购房款的支付方式、贷款的偿还方式、房屋的权利归属、待实际买房人具备购房资格后办理过户手续及相关权利义务及具体如何操作的详细约定(如以什么样的方式过户?税费谁来承担等等)。
二、如何防止名义买房人处分房屋?对此一般采取抵押加实际占有的方式,即实际买房人与名义买房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房屋抵押给实际买房人,以此防止在实际买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义买房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另外,实际占有也是有效防止房屋被名义买房人出售的方法,一般也是实际买房人出资购房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下面介绍一个案例
2009年原告夫妇出资购买了豪润御城A幢4单元3层01号房屋,因原告夫妇在北京有按揭房屋,不便登记在自己名下,由原告女儿女婿征得原告夫妇及被告夫妇的同意借名买房,将该房屋备案登记在被告南某某名下,以被告南某某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按揭贷款手续,被告刘某某为共有人。所有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由二原告支付。购房合同,银行按揭还款的关联存折等由原告夫妇保存。
交房后,二原告委托女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了相应款项,并居住至今。房屋的契税、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均由二原告承担。被告南某某辩称,被告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在2009年5月19日,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并于当日被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其中贷款金额为189000元,贷款期限为19年。在2014年7月22日被告南某某缴纳税费3657.65元,向渭南市物业管理处缴纳维修资金7090元。被告与原告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关系,现被告已将租赁关系解除。被告将购买房屋以毛坯房交付原告租赁使用,由原告前女婿霍某某进行装修后,原告居住至今。
被告与原告之间当时存在姻亲关系,被告出租房屋时也没有考虑到市场的租金,双方商议,原告不用直接向被告支付租金,只需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款可抵租金,约定租赁期限装修好后入住不低于5年,最多10年。2019年9月16日,被告将租赁关系解除,要求收回房屋,并不再要求原告归还按揭,而是被告自己向银行归还按揭。
被告刘某某答辩意见同被告南某某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女儿赵某某与二被告外甥霍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于2009年4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出卖人为陕西豪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为被告南某某,出卖房屋为XX大街XX段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房屋建筑面积共98.73平方米,单价2394.14元,总金额236373元。涉案房屋于2009年5月19日在被告南某某名下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交房后,二原告一直居住至今。
2018年2月22日,二原告以与二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将二被告诉至本院。又查,2017年5月22日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到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XX城XX座XX单元XX号房备案在被告南某某名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渭南市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谈话笔录、(2018)陕05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两被告协助两原告将该房屋变更备案登记从被告到两原告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一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在被告南某某名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除提供以上相关证据之外,还陈述双方并未签订关于借名买房的任何书面协议,原告佐证其主张证据明显不足,故原告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田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赵某某、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裁判结果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借名买房需注意的事项和需防范的风险很多,这里只能做初步介绍,最好还是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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