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装修行业也日趋火爆,但其中有一部分装修行业的从业者是临时组建的施工队,在这些从业者意识里就是把活儿干好就可以挣到钱,但往往因为装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小矛盾导致业主拒绝支付或者拖延支付装修费等问题。
案例:2017年4月张某与周某签订《某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揽周某位于某小区新房的装修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款总额为20万元,2017年6月,装修工程完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最后结算,周某总计已支付张某装修工程款10万元,双方约定工程款的5%(1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由周某暂扣,另有9万元工程款未付,之后周某入住并投入使用。经多次协商未成,周某均以装修效果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装修费。
张某找到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想希望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其要回周某未支付的装修款9万元。
我所律师经分析后认为,张某未成立公司也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张某与周某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由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该房已经周某验收并实际居住,张某要求周某参照合同支付剩余的装修款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所接受张某委托代理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结果:法院认为,张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周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属无效合同。但由于由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该房已经周某验收并实际居住,视为该项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张某要求周某参照合同支付剩余的装修款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张某主张要求周某参照合同支付剩余装修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但合同无效并不代表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装修费发包人就无需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可知,在本案中,2017年6月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周某对该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实际居住,这就说明该装饰装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张某作为承包人有权要求周某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周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未付工程款9万元。
结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相应的活动,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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