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莫某某将小客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上乘客张某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时,适逢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致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至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无责任。2016年2月,受害人黄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某、莫某某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和张某的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接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双方的责任而言,莫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于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行驶和停靠状态下均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乘车人下车时机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莫某某的过错更大。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及内部比例予以维持。
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