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扫黑风暴》顺利收官,各位网友们整整一个月的追剧生活也落下帷幕。今天,带各位读者来追剧普法。
#1
新帅集团董事长马帅去世后,孙红雷饰演的法律顾问李成阳成为新帅的二当家,这让跟随马帅出生入死多年的海哥十分不满,上演了一出“不签字就断腿”的戏码,威胁李成阳将所有股份交出。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李成阳签下的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吗?
分析:从民事角度来看,海哥的行为属于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方面具有可撤销性。
从刑事角度来看,海哥以“断腿”威胁,李成阳在作出决定时不具有意识到骗局的可能性,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了转让股权的决定,且海哥支付了对价,以上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
刑警林浩发现徐英子、徐小山的案子都与凤凰夜总会相关,于是只身闯进夜总会调查情况,没想到对方早有准备,包房里安排的姑娘和夜总会的工作人员一口咬定林浩强奸,拦住林浩要他给个说法。
问题:诬陷警察强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诬告警察强奸,情节轻微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并没有将警察规定为特殊的被害主体,诬告警察与诬告常人在行为定性上没有差别。
此外,林浩作为刑警以便衣形式进行调查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对方在明知其身份且执行职务的前提下,故意设套并阻拦其调查,如果阻拦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作为《扫黑风暴》中的大boss,高明远人前总是一副淡定儒雅的样子,连出行的车辆都与众不同,假山、微观景台、紫砂茶壶,副驾驶上一应俱全,边开车边喝茶,好不惬意。
问题:高明远可以如此装饰自己的汽车吗?
分析: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高明远在机动车副驾驶座位处安装微景观茶台,紫砂壶套组,已经严重地妨碍了驾驶人的视线。
其次,如此装饰大概率会导致驾驶人的注意力分散,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4
高明远一句“有事找我的律师”就想打发专案组的调查,自称“绿藤市地下组织部部长”的高明远确实十分狡猾,参与杀人、绑架、行贿等非法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已经交代这些都是由高明远授意所为,他却依旧准备以沉默对抗调查。
问题:如果高明远始终沉默,是否就无法定罪?
分析: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证据收集情况确定。实践中也不乏“零口供”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侦办存在难度,但对案件办理直至最终审判都不具有决定性影响。
通常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定罪和量刑都有突出作用,但也只是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在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锁链的,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的,就可以依法定罪处罚。相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也不能定罪处罚。
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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