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周某欲购买车辆但因身份证丢失无法办理车辆购买及按揭贷款手续,周某的朋友乔某表示能以其名义购买车辆,后经二人协商,周某以乔某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了案涉车辆并以乔某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在周某向A公司支付完毕车辆首付款后,每月均按时将车辆按揭贷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汇至乔某账户用于按揭扣款。2020年因周某与乔某之间发生矛盾关系恶化,乔某拒绝再为周某提供按揭款还款协助。
争议焦点
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因周某基于对乔某的信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名购买的协议,仅是通过口头约定。且案涉车辆购买后由二人共同使用,现由周某占有使用。
那么本案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不一致,应当如何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呢?
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接到周某委托后,因考虑到车辆贷款尚未清偿完毕,我们与A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后由周某直接向A公司清偿按揭贷款,同时向周某收集了其支付首付款及每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乔某支付车贷款项的转账记录,以及周某与乔某之间关于车辆过户问题的通话录音。
因车辆当时仍登记在乔某名下,为避免乔某的不当行为对周某造成损失,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查封。
机动车为动产,所有权应自交付时转移,机动车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确认机动车所有权的效力。当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综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的支付、车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的真实归属。
本案中,周某系借用乔某的名义购买车辆,且该车由周某实际占有、使用及偿还车辆贷款,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车”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案涉车辆所有权归周某所有。
律师提醒
在生活中如果和他人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一定要制作书面经双方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文件,在之后的沟通中做好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保存,避免在日后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后出现对方推诿扯皮的情况,同时也能作为诉讼过程中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依据,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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