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某日,姚某驾驶轿车在山东潍坊与张某的货车碰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乘车人王某受伤严重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王某的家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张某赔偿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但张某迟迟未履行判决内容。
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宁城区商品房一套及附属车库,后张某的妻子李某称其对查封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原来张某在收到法院交通事故的判决书后不久便迅速与其妻子李某在另一法院办理了诉讼离婚,将张某名下的房产分割给了李某。
法院裁定中止了查封房屋及附属车库的执行。后王某的家人又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以王某家人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张某所负担的交通事故赔偿,其与妻子以诉讼方式将房产转移至妻子名下,王某家人该怎么取得赔偿款?张某的侵权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家人在收到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后,委托了我们光法律师,案件开庭前,律师向法院申请在案发现场的姚某出庭作证,证实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车辆上载有砖块,以达到证明张某驾驶车辆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目的。
光法律师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张某驾驶的货车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财产,车辆的运营及其收入满足家庭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张某因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与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决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到法院进行了调解离婚手续,在没有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处理或者预留赔偿款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是确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承担的故意,也不能因此而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全部采纳了光法律师的观点,判决张某的前妻李某对张某欠王某家人的22万余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家人得知判决后对光法律师连声道谢,称光法律师挽救了他们一家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虽然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但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必然要求为合同之债。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件中,判断夫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另一方或者家庭对该机动车是否享有所有权、对其运行是否具有支配权、是否享有该机动车运行的利益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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