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31日8时,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池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池南路信息工程大学北门处时,与王某停靠在非机动车道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要点
1、李某医疗费花费过高,要求办理垫付;
2、李某希望案件尽快处理,保险公司认可伤残,但三期天数过低,是否可以按照住院天数进行调解?
3、李某事故前两个月刚跳槽,误工费想按照前公司实际工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小贴士:三期鉴定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
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第一方面,关于医疗费,由于李某受伤严重,医疗费给当事人带来很大压力,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沟通垫付事宜,很快就顺利办理垫付。
第二方面,关于伤残问题,主办律师与法医沟通之后,当事人的伤残预估可以评定十级,在律师耐心讲解下将案件进展方向一一告知当事人,虽然保险公司认可伤残,但三期天数过低,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建议当事人直接调解,当事人也接受主办律师建议,决定要做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首先,有正规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对自己能否构成伤残情况比较清楚,对当事人后期病情的恢复也有一个保障;其次,当事人想要按照实际工资主张误工费做了三期鉴定的期限会特别明确。最终,经过鉴定所鉴定,当事人的伤残达到十级,三期天数也是超出意料,误工期限长达9个月。
第三方面,关于误工费,律师给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关于误工证明材料的准备,让当事人开具相关证据,最终法院也支持了误工费诉请金额,使当事人顺利拿到全额赔偿款。
案件总结
此案件不论调解与否,律师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最终的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都使得当事人非常满意,律师专业高效的办案能力和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高度评价。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11635324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