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所在村面临拆迁,萌生尽快结婚多获取拆迁安置补偿想法。张某与马某约定,若马某为张某介绍成对象登记结婚,张某支付马某介绍费25000元。后经马某介绍,张某与臧某登记结婚。登记当日,张某与臧某签订书面协议,马某在该协议的证明人处签名。张某与臧某双方登记后,张某向马某出具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因介绍张某与臧某认识并结婚,中介费25000元因当时经济困难,到2021年年底付清”。因张某未如约支付介绍费,马某诉至法院。
马某称,其因促成张某与臧某登记,其两次乘飞机到臧某老家、另支付了臧某到济南时的食宿费用,共计支出10000余元。张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臧某系马某的店内员工,是马某建议张某找臧某假结婚,在臧某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后马某从中提取25000元。但因村里未给臧某出具新增人口证明,臧某并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故马某不应获得介绍费25000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张某在马某的介绍下选择与臧某结婚并签有书面协议,二人并非基于具有真诚的感情基础,而是基于政策规定想额外获取拆迁安置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媒人”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如以此为名借机收取高额介绍费用,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而马某的主动撮合、介绍行为其真实目的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也并非为撮合张某与臧某结婚,真实意图在于利用政策规定欲额外获取利益。马某虽称其为介绍张某、臧某登记结婚支出了部分费用,但未举证证实其观点,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对马某要求张某支付介绍费2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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