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王某(搭乘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王某及张某受伤。原告因事故导致肋骨骨折,各项损失合计24000余元,被告王某及搭乘人张某因擦伤扭伤造成损失合计2800余元。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事故责任,但原、被告所驾驶的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双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全部损失,原告李某赔偿被告王某及搭乘人张某全部损失。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规定,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交强险责任限额按新规定执行。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赔付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只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并不以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其中全责、主责、同等、次责均为有责赔付,无责为无责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原、被告均未购买交强险,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双方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对方损失。
并且,交强险还具备无责赔偿特征,即使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交强险赔偿规则,也应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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