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形成涉案“欠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关系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本案原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款项,虽然与“欠条”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张某辩称涉案“欠条”是在原告李某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扣除被告张某在“欠条”出具后向原告李某偿还的85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15800元。
法官说法
情侣在分手时签订“欠条”,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同时,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原告有权依据“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另外提醒大家,分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及时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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