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据了解,这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庭前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天双方也签收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但是第二天
法官收到了一方当事人打来的电话
其表示自己后悔签调解协议
希望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本案
并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在调解的过程中,可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就像案件审结要有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一样,经调解结案的,也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这种法律文书就是调解书。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关于调解书生效时间的规定。据此,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前,即使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了人民法院印章,也不发生效力。一旦当事人签收了调解书,便不能再反悔。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方式,由于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以自愿为基础。当事人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表明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反悔。因此,调解书不能强行送达,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也不适用邮寄送达和有关单位转交,而是必须要由当事人签收。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权利方有权行使权利,义务方应当履行义务。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经获得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自觉履行。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若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调解书与判决书也有所不同,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过了上诉期都不上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必须是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不是所有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必然要做调解书,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例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上述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有些案件虽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但是仍需要一个证明当事人双方经调解已经达成协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在笔录中注明,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的调解笔录与调解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同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形式。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