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辈带娃”到底是一种情感上的需要,还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儿子儿媳闹离婚,老人向他们索要抚养两个孙女的费用,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带孙费”引发的纠纷。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朱某某、左某某一直照顾抚养两个孙女,在照顾孙女们期间,除日常生活开销外,二原告还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幼儿园费用、保险费和治牙费用共计46005元。2022年1月,儿子朱某强和儿媳安某某产生矛盾,安某某向武陟县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给予六个月冷静期;2022年10月,儿媳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安某某的诉讼请求。期间,儿子和儿媳处于分居状态。
二原告一直与儿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两个孙女在郑州市某幼儿园上学。二原告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保险费、治牙费用等。 二原告诉称,我们为抚养两个孙女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儿子儿媳并没有向我们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儿媳安某某不但不支付抚养费,对我们的辛苦付出也没有任何感恩之心, 她的行为对我们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被告安某某辩称,虽然我两次起诉离婚,但我和丈夫朱某强仍是夫妻关系,两个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理应由男方支付,我不应该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况下,才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朱某强、安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为孩子的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由孩子爷爷奶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长达数年时间。两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负有抚养孙子孙女的法定义务,但却抚养孩子数年,实际上负担了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是代儿子儿媳履行了其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两被告系受益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综上,对于由此产生的由二原告支付的抚养两个孙女的必要费用46005元,被告朱某强、安某某应予以支付,对二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强、安某某给付二原告垫付的两个孙女抚养费等合计460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虽然“隔代抚养”的传统在我国由来已久,但老人牺牲自己的时间帮忙带娃,既出钱又出力,这是出于对子女的体谅和孙辈的爱,但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人子女者,应当看到父母的辛苦付出,怀着感激之心,不要让父母感到“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