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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发生工伤事故一年多以后去世,属于工亡吗?

时间:2023-08-24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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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在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去世,还能按照工亡标准申请工亡待遇吗?


基本案情

GUANGFA


2020年,委托人家属高先生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治疗,高先生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一年多以后,因病情恶化去世。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和人社局认定,高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但是,高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直到去世的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没有做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鉴定,而用人单位也没有书面告知委托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基于以上事实,人社局告知委托人,仅能赔付丧葬补助金(据委托人所述金额仅为高先生6个月工资),原因是高先生没有做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是在超过一年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之后去世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高先生是由于本次工伤事故去世的,所以无法按照工亡的标准核发相应的待遇。


争议焦点

GUANGFA


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没有做尸检无法证明去世和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去世时已经距离事故的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这种情况下还能按照工亡待遇核发工亡补助金?


办案经过

GUANGFA


委托人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未果之后,便委托我所来办理此案。郭肖令律师团队在接到案件之后,先是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指导委托人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之后,委托人在郭肖令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多次和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沟通,经过不懈努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向委托人出具了因果关系结论书,该结论书确认了高先生的死亡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之后,郭肖令律师团队先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然而,仲裁结果并不理想,于是郭肖令律师团队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作出了对委托人有利的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高先生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时至死亡时,并且判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10余万元。

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郭肖令律师团队便重新向人社局申请工亡待遇,但是,当郭肖令律师团队将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以及停工留薪期时长的判决书作为补充材料提交给人社局之后,工亡待遇迟迟无法核发,原因是他们未曾遇见过此种情况,无法核发,他们需要向市级人社局报备,在收到市级人社局的通知后才可以支付。此后,郭肖令律师团队又多次往来于接收材料的人社局和市级人社局,一直在和相关的负责人沟通此事。最后,在郭肖令律师团队多达十几次的不懈沟通后,市级人社局终于决定向委托人核发相应的工亡待遇。


案件结果

GUANGFA


最终,委托人共收到相应的工亡待遇九十多万元,委托人收到上述款项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郭肖令律师,激动的告诉他:“我们已经收到钱了,郭律师,你可以放心了,太感谢你们了。”


律师有话说

GUANGFA


郭律师说:当我听到这个消息时,心里的一块石头也是落下了。从我们接受委托,截止至委托人收到钱时,此时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不过好在我们委托人一直非常信任我们,一直在配合我们的工作,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让我们这个案件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不过也要再次提醒大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自己又不懂如何处理,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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