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16时许,李某驾驶轿车经过一村口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因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创伤性脑疝等,先后6次住院治疗94天,花费医疗费28.83万元。期间,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专业机构鉴定认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行开颅术、遗留左下肢瘫痪,其左下肢瘫痪达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达十级伤残。后王某要求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56万元。李某及保险公司均称,事发时王某未戴头盔,也是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王某遂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未戴头盔对伤情有直接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合理损失应当得到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电动车维修费等损失共53.24万元。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王某未戴头盔是否应自担部分损失。尽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事发时,王某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该情形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考虑到王某因事故受伤的主要部位及致残部位均在头部,未佩戴头盔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重大影响。故法院酌定王某应自担其损失的10%。结合案涉投保情况,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限额内分项向其支付,不足部分由王某自担1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48.11万元,王某自担损失5.13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即使认定事故无责任亦需自担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未佩戴头盔,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造成头部严重损伤的后果有直接影响,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另据相关机构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在此提醒大家,骑乘时应自觉规范佩戴头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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