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遇到难事选择“打官司”,本已是烦心事一桩,但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怎么还是困难重重呢?转移、拖延、躲避……花样百出的拒执手段让申请执行人身心俱疲!
当事人胜诉权益如何有效实现?
如何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
今日关键词
「 拒执罪 」
了解一下
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以外,还可能因涉嫌“拒执罪”,面临刑事处罚!
一个案列带你详细了解“拒执”的严重后果!
2020年,被告人绵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因物权纠纷被诉至梓潼县法院,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绵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占用农用地。面对生效判决,绵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明却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履行。申请人气愤万分,只得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找彭某明协商均无功而返;办案人员证实绵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各种名义拖延执行,拒不交付涉案土地。多次走访交涉无果后,法院决定将彭某明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公安机关通过侦察迅速掌握了彭某明相关犯罪证据,并于2021年正式作刑事立案。
没想到自己不履行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原本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归还义务就能了事,如今却面临着坐牢……彭某明悔不当初,向法院认罪认罚,以求亡羊补牢、宽大处理。
被告人彭某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绵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彭某明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彭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的,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指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推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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