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当大家认为遇到刑事犯罪时,可能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进行立案审查,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那么,如果经过审查,当事人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有何种救济途径呢?
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的报案凭证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案回执,这是当事人报案的证明,应当保留。
此外,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一般会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当事人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应当予以保留。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寻求救济:
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经过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因此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救济途径分别是公安机关自纠、上级公安机关纠错、检察机关监督及最后的救济程序,层层递进,因此当事人遇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的,应当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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