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0371-55002345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官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该咋办?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该咋办?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时间:2023-10-30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实务中,当大家认为遇到刑事犯罪时,可能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进行立案审查,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那么,如果经过审查,当事人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有何种救济途径呢?





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的报案凭证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案回执,这是当事人报案的证明,应当保留。


此外,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一般会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当事人后期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也应当予以保留。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寻求救济:



⏩ 第一,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 第二,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经过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因此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 第四,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救济途径分别是公安机关自纠上级公安机关纠错检察机关监督及最后的救济程序,层层递进,因此当事人遇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的,应当按照以上顺序进行救济。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记得拨打下面免费电话✅,后台私信客服也可以哦


 
河南律师网
河南请律师多少钱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9号楼(商务内环路与商务东五街西南角)新蒲大厦5楼 501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河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0371-55002345
服务监督电话:0371-55002345

河南哪家律师好

1163532443@qq.com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拥有最终解释权   备案号:豫ICP备12026249号-9  豫公网安备41010702003417号
友情链接: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政协   中国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