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4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李先生向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141㎡,总价为981414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前。同时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为了购买该房屋,李先生又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约定,李先生向银行借款78万元,地产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向该地产公司支付了201414元首付款,银行也依约向李先生交付借款78万元,该款项直接支付至地产公司账户中。此后,李先生每月偿还按揭贷款。 截止至2021年3月21日,李先生共偿还贷款本息81561.43元。此时虽还未达到交房期限,但房屋已经长时间没有动工建设,开发商对交房期限的承诺也是一推再推。李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没有解决。2023年,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多方咨询下找到我所,委托我所崔世杰律师代理此案件。
办案过程 崔世杰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了详尽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收集工作。他在深入了解了案件详情后建议李先生向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随后,崔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地产公司提出了多种抗辩理由,包括雨雪天气、扬尘治理和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交付。然而,崔世杰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逐一驳斥了这些抗辩理由。 崔世杰律师指出,政府对于建设工程有扬尘污染治理政策是早于2018年即开始施行,不属于双方合同签订后的新政策。因此,因雨雪天气、扬尘治理导致的停工是可以预知的,地产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延长交房期限的方式予以避免。至于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酌情延期。但截至庭审当日,涉案房屋仍未达到交付条件,地产公司仍属违约。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世杰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李先生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首期购房款201414元及利息;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81561.43元,以及支付违约金9814.14元。 律师说法 在生活实践中,开发商因房屋烂尾等因素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此时,购房者不仅没有得到房屋,还要一直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所以,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购房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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