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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动态】光法洛阳律所案例——父母和弟弟均因病过世,遗产如何分配?

时间:2024-06-28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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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老先生与何老太太生前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孙大姐、孙二姐、孙三哥、孙四弟。2011年及2012年,两位老人先后因病去世,名下的房产纳入拆迁计划,四姐弟经协商一致,均同意拆迁补偿款打到孙四弟银行账户中。2023年9月,孙四弟因病去世,其无配偶亦无子女,拆迁补偿款尚未发放。三人经再次协商,最终决定将该笔补偿款转至孙三哥银行账户中。2023年11月,拆迁办将房屋拆迁补偿款935546元转入孙三哥银行账户中。孙三哥拒绝分割拆迁款,孙大姐多次沟通,协商无果。



案件处理

婚姻家事团队接受孙大姐的委托,由孙小玲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只有没有前位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位顺序继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位顺序继承人继承。

经调查了解到,本案中,两位老人的父母早已过世,孙四弟无配偶亦无子女。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孙大姐、孙二姐及孙三哥。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孙三哥提供证据证明孙大爷留有遗嘱,载明把遗产留给孙三哥和孙四弟,但该证据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不符合遗嘱的生效条件,故该遗嘱属无效。


2023年2月,四人签订《承诺书》,约定由孙三哥、孙四弟两人享有该套房的补偿利益。同年9月,孙四弟去世后,三人再次签订《委托书》,载明由孙三哥收取所有款项。两份文件上有每人的签名及捺印,应认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拆迁款项由孙三哥和孙四弟二人平均分配。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继承人是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继承遗产。孙四弟应分得935546元拆迁款的一半,现已因病死亡,未留遗嘱,其所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孙四弟没有父母、子女、配偶等第一顺位继承人,孙大姐、孙二姐及孙三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按均等份额继承孙四弟的遗产。


孙大姐在庭审中自认已收到5万元,扣除孙四弟丧葬费用,要求孙三哥另外支付10万元,事实上未超过其应得继承份额,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孙三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大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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