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先生与前妻王某育有一女小司,现就读于某县城小学二年级,日常由司先生父母照顾。司先生因经济状况困难,难以独自承担小司的全部抚养费用,遂希望前妻王某承担起小司的抚养义务。在遭到王某的拒绝后,司先生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便委托我所高誓苑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高誓苑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她详细询问了案件背景、双方协议内容及当前经济状况,为后续案件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王某称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无法承担小司的抚养费。此外,王某还强调,她与司先生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而且司先生的经济状况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小司的学习费用也因义务教育而相对较低,司先生的收入应该足以满足小司的生活需求。 面对王某的辩解,高誓苑律师沉着应对,逐一进行了反驳。她首先指出,王某作为母亲,她对小司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应因个人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免除。接着,她详细阐述了《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强调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高誓苑律师还通过提交的证据,包括司先生的经济状况证明、小司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开支明细等,有力地证明了司先生当前的经济压力和小司成长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她强调,虽然小司目前接受的是义务教育,但教育、医疗、生活等各方面的开支都在不断增长,司先生一人难以承担全部费用,王某作为母亲,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高誓苑律师的主张,认为王某应当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酌定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小司1000元抚养费。 律师说法 高誓苑律师表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可推卸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成为父母逃避抚养责任的借口。当子女的实际需求发生变化,或者抚养一方的经济状况出现困难时,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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